校實〔2020〕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和開放共享服務成效😬🙇🏿,深化資源利用,規範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收費的管理🤽🏻♀️,根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規定》🧗♂️,特製訂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納入學校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項目的收費🎥。
第三條 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的收費遵循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由各級儀器設備實體平臺參考國內同類儀器設備使用收費標準🧙🏽♂️,結合成本組成,提出具體收費標準建議,經所在學院3~5位專家論證通過,報沐鸣和財務處審核備案,並上網公示一周後執行🎴。
第四條 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的收費標準按照以下成本要素進行核算🎅🏻🚶➡️:
校內服務:水電費、材料消耗費🎅🏼、維修保養費🧑🏽🎓、技術服務(檢測和分析)及人員工時費👎、管理費🙍🏽♀️;
社會服務🕵🏽:國家稅費、設備折舊費、實驗室占用費🤴🏻、水電費、材料消耗費🎓、維修保養費、技術服務(檢測和分析)及人員工時費🧑🏿🚀🪣、管理費🤏🏿。
第五條 各實體平臺嚴格按照備案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嚴格禁止👃🏼:
1.未經審核備案公示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2.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或擅自減免收費♠️;
3.將以儀器檢測服務為主的項目轉為橫向科研課題。
第六條 校外服務收費由各平臺先向財務處送交結算通知單,財務處收到款項後開具發票,再進行後續結算。
第七條 校內服務收費均通過學校“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收費結算系統”繳付,每月底結算一次。
第八條 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服務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升級、技術管理人員的學習培訓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等,在扣除國家稅費的基礎上按照以下比例結算分配:
項目 | 學校 水電費 | 學校 開放共享基金 | 學院 管理基金 | 平臺 勞務酬金 | 平臺 發展基金 |
比例 | 2% | 8% | 1% | 34% | 55% |
第九條 沐鸣會同財務處定期對收費進行結算分配🧏🏿♀️,通過設立專用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每半年分配一次。
第十條 學校鼓勵各實體平臺將所分配的收費用於儀器設備的添置、更新,並通過開放共享基金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學校開放共享基金用於開放共享服務考核的獎勵、自聘專職管理人員獎勵、自籌經費添置更新儀器設備補貼和學校大型儀器設備的專項管理等。
第十二條 學院管理基金用於學院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建設相關的各項費用的支出🧛🏻。未成立院級平臺或上一年度學院大型儀器設備平均使用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學院🫷🏼,其管理基金不予發放🍄,納入學校開放共享基金統籌。
第十三條 平臺勞務酬金用於自聘專兼職技術管理人員和發放平臺超工作量酬金。超工作量酬金應在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校內外服務工作績效考核的基礎上🆔🤷🏽,按照“重貢獻✫、重實效”的分配原則進行發放。各學院加強指導和管理,規範發放行為。
第十四條 平臺發展基金主要列支範圍:
1.平臺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費用,包括平臺儀器設備👸🏿、配件3️⃣、備件的購置,零部件的加工、維修費等📴;
2.平臺運行所需的各類原料、耗材費用🙇🏻;
3.超定額用房的繳費🏃♀️➡️🧑🏽🍼;
4.其他與平臺業務發展相關的費用🔖🏺,包括聘請校外專家咨詢指導🦄、培訓學習👰🏻♂️、業務交流和接待等費用🪈。支出範圍和標準:專家勞務費不超過發展基金總額的5%🈚️;接待費不超過發展基金總額的5%,參照學校《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實施細則》橫向科研經費管理🧑🏼✈️;其他業務支出參照縱向科研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各項經費的支出須嚴格遵守學校財務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管理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學校《實驗室大型儀器測試有償服務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校實〔2010〕1號)自行廢止。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沐鸣負責解釋。
沐鸣平台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