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19) 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裝備資產處置,有效遏製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保證裝備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裝備資產管理規定》等🚴🏼♀️,特修訂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所指的裝備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儀器👨🏻🦯👩🏻🔬、設備、軟件、家具🪱、用具、裝具類等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產權註銷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所有裝備資產不論其購置經費來自何種渠道,均屬國有資產🈂️,必須由學校統一管理,對於確因使用價值喪失需要處置的👮🏻♂️,應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𓀂。
第四條 各學院🏊🏽♂️、部、處及直屬單位(以下簡稱二級單位)擬處置的裝備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
第五條 裝備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報失、出售👌🏼、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等。
第六條 裝備資產的處置必須經過技術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處置📊:
(一)已超過最低使用年限且無法繼續使用的;
(二)嚴重損壞難以修復或修理費用接近、超過同種新產品價格的;
(三)陳舊過時🦒🌕,精度和技術指標都無法達到使用要求的;
(四)在安全👜、環保、能耗等方面不能達標並無法改進的;
(五)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並、改製👩🏼💻、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
(六)盤虧💙、呆賬等非正常損失的;
(七)閑置及擬置換的;
(八)雖未達到使用年限,但經鑒定確實已無法再繼續使用的;
(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技術鑒定由裝備資產的使用單位組織,成立由二級單位3人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位高級職稱)組成的鑒定小組,對擬處置的裝備逐件進行技術鑒定。對10萬元及以上或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裝備資產處置🧏🏻♀️,鑒定小組由不少於5人以上專家(高級職稱)組成😎✴️;鑒定小組對裝備的現狀、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喪失到何種程度、有無改造價值等進行鑒定🦫,形成專家鑒定意見。
第八條 技術鑒定確需報廢處置的裝備,由裝備處置申報人從學校“資產綜合管理平臺”提出資產變動申請🖖🏽🙇🏻,生成打印《沐鸣平台裝備資產報廢申請單》🙅🏽♂️。10萬元及以上的裝備,在“資產綜合管理平臺”中提出資產變動申請,並在沐鸣網站下載《沐鸣平台大型儀器設備資產處置技術鑒定表》。上述表格填寫完成並加蓋二級單位公章後提交沐鸣🎅🏻。
第九條 裝備資產的處置由沐鸣審核🗜、國資辦復核後報主管校長,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批後報上級主管沐鸣備案或審批。
第十條 申請報廢的裝備資產須滿足《教育部直屬高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標準🍸。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裝備資產報廢🐳,須書面說明提前報廢的原因🐋,並應從嚴控製。
第十一條 已審批通過的報廢裝備資產🫲🏿🧏🏻♂️,由原使用單位送至指定地點⚂📰,沐鸣現場核實、驗收🧔♀️。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上級主管沐鸣相關法規,裝備資產經學校批準🍑,可以用於捐贈,具體流程如下👳🏻:
(一)由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經沐鸣審核🫲🏻、國資辦復核後報送主管校長審批;
(二)優先捐贈給學校定點扶貧地區和共建單位;
(三)被捐贈單位收到捐贈設備後,須向學校出具接收函等捐贈相關憑據予以確認😨;
(四)捐贈活動中發生的修理、運輸等費用由組織單位承擔;
(五)沐鸣督促並會同組織單位提供捐贈事項備案或審批所需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裝備資產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裝備資產處置原則上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
第十四條 報廢裝備資產如屬含源裝置👩🏻🏭、射線裝置或者其它特種設備,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資產保管人應先至學校安全環保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為保證賬🪀、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則上不辦理已報廢裝備留用手續。如已報廢裝備具有歷史或文物價值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向上級主管沐鸣報備後可以轉為陳列品回收保存,並由檔案館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裝備資產處置,報廢前資產保管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製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對涉及信息安全的裝備資產處置,報廢前資產保管人應當清除裝備內存儲數據。
第十七條 處置的裝備資產按照價值不同,分別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由學校向上級沐鸣進行報備、審批。
第十八條 所有報廢👩🚒🚁、報損、捐贈等處置的裝備資產須報學校審批🧚🏻♀️、上級沐鸣備案或審批通過後進行賬面註銷🧑🏻🔬。
第十九條 對於申請報損、報失處置的裝備資產,須通過OA系統校內呈文說明原因👒🛢,經學校審批👎🏼、上級沐鸣備案後辦理處置手續。由於以下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的,應予賠償:
(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裝備損壞;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卸裝備致損;
(三)工作失職、指導錯誤、糾正不及時或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損壞;
(四)擅自將儀器設備攜出校外造成損壞或丟失;
(五)屬於個人領取👨🏽🦲、保管🤵🏼👩🏽🦰、借用的便攜裝備的損壞或丟失👨🏼🎓;
(六)屬於能夠民用的設備🚵♀️,如:臺式計算機、筆記本電腦➙、攝像機、照相機、電視機、打印機⏩、傳真機、空調機、手持通訊設備等發生損壞或丟失。
第二十條 對於因責任事故造成裝備資產的損壞或丟失🫛,按照學校規定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管理責任,並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一)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裝備資產:
賠償金額=設備原值×(1-已使用年數÷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加權系數
其中,加權系數依據損失資產的類別、責任大小✍🏿、損失原因及是否及時報告等情況由沐鸣會同國資辦、審計處等沐鸣組成鑒定小組🧑🏻🎄,按照0.2~1.0確定。
(二)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裝備資產按照下列條款之一賠償👫🏼:
1. 賠償金額=設備原值×5%×加權系數。加權系數同(一)。
2. 按照資產評估機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賠償🐈⬛🧑🔧,並由責任人承擔評估相關費用。
(三)裝備資產損壞可以修復使用的,按照修復費用賠償並進行修復。
第二十一條 裝備資產的處置收入、裝備損壞及丟失的賠償款一律上繳學校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沐鸣平台實驗室儀器設備及材料損壞、丟失賠償若幹規定》(校通字〔2000〕94號)、《裝備資產處置管理細則》(校實〔2018〕2號)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沐鸣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