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獎懲辦法(試行)
校實〔2017〕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𓀙,明確學校各級領導、單位和師生的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各類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的人身安全及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沐鸣平台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度,結合我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涉及實驗室安全的全體院系、部處的教職員工🙍🏿♀️🧨、博士後🪱、各類聘用人員及在校學生、留學生、訪客💁🏿。其中🥵,學生、留學生按照指導教師負責製𓀙,其導師應承擔相應責任;訪客按照首問負責製,其接待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條學校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方針,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
第四條院系♍️💸、部處的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院系、部處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院系、部處的安全管理員在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負責;各類實驗中心負責人對本實驗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實驗室負責人(用房負責人)對本實驗室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項目的實驗室安全全面負責👨🏻🏫;指導教師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含留學生)的安全全面負責;接待人員對進入實驗室的訪客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五條學生、留學生、訪客應嚴格遵守我國及學校的法律、法規、製度,掌握相關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因違法、違規、違章而造成的傷害,後果自負🏯🧟♀️。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的認定和處理
第六條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
(二)項目負責人;
(三)實驗室負責人(用房負責人)🙎🏿♀️;
(四)實驗中心負責人𓀎;
(五)院系🧝♂️、部處的安全管理員;
(六)院系、部處的黨政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類別👩🏽🦲:
(一)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優評獎🌚;
(四)實驗室關停整改💇🏿♀️🙎🏽;
(五)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六)經濟賠償與處罰🧕;
(七)行政處分🤯;
(八)限招🤵♂️、停招研究生;
(九)限報👷🏼♂️、停報科研項目🧚🏼;
(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以上責任追究的種類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或者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不服從、不配合政府沐鸣💄、學校職能沐鸣🚣🏽♂️、本單位、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
(三)未按職業衛生及安全要求為實驗室相關人員配備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的;
(四)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到位的;
(五)通過其他渠道私自購買易製爆化學品的;
(六)消防栓、滅火器前堆物;
(七)將實驗室玻璃器皿🫰、化學品空瓶隨意丟棄在走廊、室外👢、生活垃圾桶👰🏼♀️、垃圾箱內的;
(八)實驗過程脫崗,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必須雙人在場實驗的情況🕤,只有一人在場的;
(十)不按照審核要求亂審批、亂簽字的;
(十)其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規行為。
上述違規行為若性質惡劣、潛在後果嚴重的,可視情況扣發三個月(含三個月)業績津貼。
第九條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製度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操作失誤🦑、失職瀆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實驗室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造成的後果分別按照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進行追究。
(一)一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給學校、他人財產造成損失(小於5萬元)或有人員受輕微傷,或者私自購買劇毒、易製毒化學品😮、病原微生物👷🏽♂️、氣體鋼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實驗室廢棄物丟棄在生活垃圾桶的♊️,屬於一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二)二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給學校📗🥼、他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大於等於5萬元,小於20萬元)或有人員受輕傷,屬於二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三)三級實驗室安責任事故
給學校、他人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大於等於20萬元,小於1000萬元)或有人員受傷,屬於三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四)四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實驗室發生極其嚴重的安全事故😓,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情況,均屬於四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條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根據事故的等級及其性質和影響,按照以下進行處理。
(一)一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給予直接責任人書面檢討或通報批評,情節惡劣的扣發一個月業績津貼;給予項目負責人及實驗室負責人(用房負責人)、實驗中心負責人書面檢討或通報批評🚴🏽;給予院系🕢、部處黨政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書面檢討或通報批評或警告,取消該單位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二)二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限製研究生招生名額💎,限製科研項目申請ℹ️,扣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業績津貼;給予項目負責人及實驗室負責人(用房負責人)、實驗中心負責人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扣發一個月以上二個月以下(含二個月)業績津貼,限製科研項目申請及研究生招生資格;給予院系🪅、部處黨政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警告,取消該單位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並通報批評🚵🏽♂️;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三)三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或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扣發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業績津貼;給予項目負責人及實驗室負責人(用房負責人)、實驗中心負責人記過或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扣發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含三個月)業績津貼,暫停科研項目申請及研究生招生資格;給予院系、部處黨政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記過或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扣發二個月業績津貼🔺,取消該單位當年各類評獎評優資格並通報批評🤹🏽♂️;對於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
(四)四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為學生的處理按照以下進行處理。
(一)發生一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給予其書面檢討或通報批評❌。
(二)發生二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給予其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發生三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給予其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發生四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的故,給予其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職能沐鸣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院系🙎🏽♀️、部處的安全管理員有以下導致發生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行為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職能沐鸣負責人以及院系、部處的安全管理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警告、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並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同時取消該職能沐鸣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一)接到上級沐鸣、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後🤌🏽,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致使事故發生的;
(二)接到二級單位提交的屬於本沐鸣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實驗室安全隱患書面報告後🤏🏽,非客觀原因未及時幫助解決🧟♀️,致使事故發生的;
(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致使事故發生的👩👧👧。
第十三條對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章 實驗室準入與關停整改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博士後🙍🏻♀️、其他各類聘用人員及在校學生📚、留學生、訪客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實驗室從事教學、科研及其他工作;未經過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嚴禁進入實驗室👳🏿♀️,且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處理👨👩👦👦;造成後果的,按照上述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博士後、其他各類聘用人員及在校學生、留學生、訪客在實驗室工作、學習或參觀時,未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服👨🏻🦰、防護眼鏡等)且經過告知拒不整改者,檢查當日嚴禁該人員進入實驗室;若三個月內同一實驗室檢查累計三次發現有未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該實驗室關停整改三天,並上報相關單位,該實驗室負責人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相關單位確認其已經整改後方可重新開放。
第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實驗室關停整改七天🤼♀️,並上報相關單位👟,該實驗室負責人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相關單位確認其已經整改後方可重新開放。
(一)三個月內同一實驗室因同一原因或經查屬於類似原因被投訴兩次及以上並經調查核實的🎚;
(二)對上次檢查中指出的問題未及時整改的🧑🏿⚖️,在檢查中再次發現同類問題的🔀;
(三)在檢查中✝️,對待檢查人員態度蠻橫、簡單粗暴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述行為的實驗室🧘🏿♀️。
第十七條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實驗室,立即關停整改🚂➿,其重新開放時間經學校、所屬單位核查後確定。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發生一級🚦、二級、三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對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責任事故所在單位應成立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的等級和責任人,核實事故損失,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未落實不放過、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分析與整改🕎,撰寫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報告,提出追究所有責任人以及責任事故所在單位的初步處理意見,報保衛處✊👨🏽🍼、沐鸣。
第二十條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由事故調查專家、保衛處👩👩👧👦、沐鸣、責任事故所在單位以及負責管理事故責任人的相關職能沐鸣進行核實後,上報校長辦公會討論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學校做出處理決定後,應及時通知責任事故所在單位。事故處理決定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及時通知相關責任人。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含)以書面形式向校工會或學工部(處)、研究生院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四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認定與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處理結果將作為綜合治理驗收依據。
第二十四條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由組織沐鸣執行。
第五章 考核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各學院及直屬單位應將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納入各級人員年終績效考核指標👨🏽🦱,進行目標管理〽️。考核的結果,應當成為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七條學校每兩年組織開展對各學院、直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考核/評比活動,有沐鸣負責實施。對在安全工作中成效顯著、事跡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報”實驗室技術安全、環保領導小組”審批後⚫️,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沐鸣(安全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