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鸣平台實驗室個體防護裝備管理製度(試行)
校實〔2017〕2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我校教職工及學生在教學🧗🏼、科研實驗、實習活動(以下統稱實驗)中的安全與健康,加強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及使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為了減少實驗安全事故的發生🤚🏿,各級負責人應首先采取工程控製、管理控製和行為控製等各種安全預防措施消除、減少🚮🌟、控製實驗場所內的風險。個體防護裝備是實驗人員為防禦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所穿戴🧝🏼♂️、配備和使用的各種防護品的總稱,是在采取各種措施還不能有效杜絕和消除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時保護實驗人員人身安全的最後屏障。
第三條本製度適用於我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實習場所配備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沐鸣是我校實驗場所個體防護裝備的歸口管理沐鸣📪,負責製定和修訂實驗場所個體防護裝備的相關管理規定◼️,負責監督檢查全校各單位實驗場所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使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校內各學院及相關二級單位(以下統稱學院)負責本單位各實驗場所個體防護裝備的計劃審核和日常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實驗室領用人或項目負責人對本實驗室內和實驗活動中風險識別與危害評估、個體防護裝備配備、日常使用與管理等工作負首要管理責任。
第五條從事教學、科研實驗以及實驗指導工作的教師😪,從事實驗技術與管理工作的實驗場所工作人員,參與教學、科研實驗的學生等實驗人員在進行實驗之前以及在實驗過程中🙏🏿,要充分了解實驗場所和實驗活動過程中潛在的各種危險因素👋🏿,必須按規定穿戴滿足實驗安全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未穿戴或所配備的個體防護裝備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實驗人員,不得開展實驗或應立即停止實驗。
第三章 種類與配備規定
第六條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照有利於教學、科研工作,有利於實驗安全的原則,達到有效防護的目的。
第七條各單位應向專業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個體防護裝備,所購買的個體防護裝備須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購買列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的目錄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標誌。
第八條實驗場所個體防護裝備的門類品種繁多🤽🏿♂️,按照其所涉及的防護部位👖,可分為頭部防護裝備🤷🏿♀️、呼吸防護裝備、眼面部防護裝備🈺👏、聽力防護裝備🧏🏼、手部防護裝備、足部防護裝備、軀體防護裝備等 7 大類。
1. 頭部防護裝備:頭部防護裝備是用來保護人體頭部🏊♂️,使其免受沖擊、刺穿🤔、擠壓🏌🏿♀️🦸、絞碾、擦傷和臟汙等傷害的各種防護裝備,包括工作帽🤾🏽♀️、安全帽👩🏽🍳、安全頭盔等👩🏻🦽。
2. 呼吸防護裝備🐃:呼吸防護裝備是防禦空氣缺氧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從而保護呼吸系統免受傷害的防護裝備,包括防塵口罩🦶🏽、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3. 眼面部防護裝備8️⃣:眼面部防護裝備是防禦電磁輻射👷🏽♀️、紫外線及有害光線🤷🏿♂️🏋🏻、煙霧、化學物質、金屬火花和飛屑、塵粒🉐、抗機械和運動沖擊等傷害眼睛🚚、面部和頸部的防護裝備,包括太陽鏡、安全眼鏡❤️、護目鏡和面罩等。
4. 聽力防護裝備:聽力防護裝備是保護聽覺、使人耳免受噪聲過度刺激的防護裝備,包括耳罩🙏🏽、耳塞等護耳器。
5. 手部防護裝備🤵🏿♀️:手部防護裝備是保護手部位免受傷害的防護裝備🐭💇🏽, 主要是各種防護手套。
6. 足部防護裝備🪠:足部防護裝備是保護穿用者的小腿及腳部免受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的防護裝備🏊🏿♀️,主要是各種防護鞋🧚🏻、靴🧒🏻。
7. 軀體防護裝備:軀體防護裝備是保護穿用者軀幹部位免受物理、化學和生物等有害因素傷害的防護裝備,主要是工作服和各種功能的防護服等👨🏽🍼。
第九條各實驗場所根據自身環境條件以及實驗中涉及的危險因素,選擇配備具備相應防護功能的個體防護裝備🧐。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各學院、實驗場所應加強個體防護裝備配備、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臺帳。
第十一條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場所🫣,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適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實驗期間有外來參觀👨👨👧👧、學習及服務人員等也要按規定穿戴個體防護裝備後方可進入實驗場所。
第十二條在整個實驗過程中,實驗人員必須始終穿戴個體防護裝備🤰🏽;離開實驗場所之前🫳🏽,應脫下個體防護裝備,並按要求做好消毒、清潔🤵🏽♂️、保養工作。
第十三條對於可能沾染上細菌、病毒等有害生物因子以及放射性、 有毒有害等物質的個體防護裝備,必須在脫下前或脫下後嚴格按要求進行消毒💑、滅菌、滅活等工作,使用專用的清洗設備單獨清洗或委托有資質的專門清洗機構清洗,存放在規定的地方,不得將其帶回宿舍、食堂等生活和公共場所👸🏽🈷️,也不準由實驗人員自行與其他衣物混放🗣、清洗。
第十四條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個體防護裝備😦,使用人員必須認真研讀使用說明,實驗場所負責人也要加強培訓工作,使實驗人員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五條公用防護裝備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檢查✨、定期校驗和維護🙌🏽,並做好相關的臺賬記錄🦴。
第十六條對於已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與所從事的實驗工作類型不匹配⚱️,在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經定期檢驗和抽查未達到安全保護有關的標準或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等符合報廢條件的個體防護裝備,各單位應及時報廢👩🦽、更換。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給實驗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是實驗場所安全管理的一項輔助性保護措施,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本辦法做好配備和管理工作,做到“應配盡配,使用規範,管理到位”;同時,要嚴格控製配備的範圍、品種🐞、數量,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發放範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發放標準⛈。
第十八條配備個體防護裝備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須統一發放實物,不得以發放防護用品的名義變相作為福利發放其他物資或折合成現金發放。
第十九條各學院和實驗場所要重視個體防護裝備配備、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強對實驗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督促檢查𓀌,確保個體防護裝備在保障實驗人員安全與健康中發揮有效作用🧣。
第二十條學校將通過日常檢查、接受投訴舉報等多種途徑加強對全校各單位和相關人員配備🪪、使用及管理個體防護裝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於不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改正👷🏿♂️,或因未按規定配備、穿戴個體防護裝備而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後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製度未盡事項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製度由沐鸣(安全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