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實〔2016〕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和從事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學校育人的主要場所之一😵,為防止實驗室安全環保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管理、強化責任🎙,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所有學院、實驗室👰🏻♀️、中心等開展教學、科研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實驗動植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場所。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環保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堅持“集中領導、責任分擔”🐘、“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的原則,實行分管校長統一領導下的分級負責製,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實驗者四級安全管理體系⚡️,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層層壓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安全環保辦公室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的綜合監管沐鸣,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全校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製度的製定🦶🏽;
2. 及時發布或傳達上級主管沐鸣的有關精神,落實相關要求😾,組織實施校級安全環保教育培訓👱♀️;
3. 監督檢查各單位實驗場所的安全環保工作,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環保檢查👨🏿🌾🗄,建立安全檢查工作臺賬,發布《實驗室安全檢查通報》,督促安全環保隱患的整改;
4. 行使安全環保獎勵和處罰的職能。
第五條 學院院長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建由相關院領導具體負責的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隊伍,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體系和規章製度👩🏿🎨;
2. 製定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3. 督促各實驗室做好安全環保工作;
4. 進行實驗室安全環保的定期、不定期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5. 組織本院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配合學校職能沐鸣落實本院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考核🫸,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準入製度;
6. 確定本單位各實驗室的安全環保責任人:各實驗室主任應為本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人,當主任不明確時,應指定主要負責人為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人;
7. 其他實驗室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1. 分解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責任🧛🏼♀️,做到責任落實到人,並督促執行🕣;根據實驗室的特點製定本實驗室相關規章製度(包括操作規程👈🏼⚙️、儀器操作說明、應急預案、值班製度等)🧑🏻🎤,並張貼在實驗室顯著位置;
2. 落實實驗室日常安全環保檢查工作🌻,及時整改安全環保隱患🧝🏻♂️;
3. 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環保要求🫶🏿,做好實驗室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落實危險作業和危險性物品(包括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易製毒品🦋、易製爆品、危險性氣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廢棄物、廢棄化學品的安全處置,並建立危險性物品使用管理臺帳;
4. 加強實驗人員管理,對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進行安全基本常識🖐🏻、儀器設備操作、實驗流程及防護👸🏽、意外事故處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訓,指導危險性實驗的開展;
5. 嚴格落實用房負責人製度👩🏼🎤,用房負責人負責本室的水、電🧑🏻🏭⚜️、燃氣、蒸汽、門、窗等設施的每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修;做好室內環保安全及設備物資保管和室內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章 個人防護安全
第七條 執行實驗室安全準入製度。任何人(包括學校在籍學生、交流生或其他臨時工作人員等)進入實驗室之前,必須經過學校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由所在學院🎇、實驗室、導師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的“三級安全教育”🧑🏻💻,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附件1)檔案1️⃣。
第八條 進入實驗室的所有人員應根據各實驗室特點和工作特性規範著裝、穿著實驗防護服🧜♀️、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進入實驗室、倉庫和設備維修區域等可能造成眼部傷害的區域必須穿著實驗服✊🏻,佩帶防護眼鏡🈳、手套等。
嚴禁穿著露趾鞋🧖🏿♀️、布鞋、高跟鞋以及不能蓋住整個腳背的其它鞋子進入實驗室;不得穿短褲、裙子等不能對身體起到良好防護作用的衣物進入實驗室🧹;頭發長度達到肩膀的必須束起來方可進入實驗室。實驗防護服和手套在離開實驗場所後需脫下,以免造成交叉汙染。
第九條 實驗室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實驗室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禁止攜帶和使用手機,禁止在儀器室、貯藏室和實驗場所吸煙➕、飲食。
第十條 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製度,保持實驗室窗明幾凈,實驗臺🔃、凳🟥、櫥、櫃🧑🏻🍳、儀器🚂、設備、瓶子放置整齊、清潔👩👩👦🏡,公共場所不堆放雜物,保證門口、走廊通暢。
第十一條 在首次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產品實驗之前,都應進行危險性分析,製定相應的安全環保製度、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和防止汙染環境等措施🏂🏿,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後,在導師現場指導下才能進行工作👷🏿♀️。
第十二條 對實驗過程中發生異常時可能會發生火災✍🏽、爆炸或人身傷害等危險事故的危險性實驗,所使用的設備🔷、化學品及其實驗程序等必須經指導老師檢查🐗,確認安全和正確無誤後方可進行實驗;在禁止煙火的實驗室裏進行易燃易爆類特別危險的實驗🚵🏻♂️🐒,必須在實驗前向學院安全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並采取可靠的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實驗。
第十三條 本科生進行實驗時必須有指導老師在場;研究生進行的實驗須經老師同意👰🏿♂️👲🏿,並至少2人在場🦸🏽♂️。夜間做實驗須有教師值班。實驗過程中實驗者不得離崗🧬,嚴禁單人進行實驗操作。未經院級單位安全責任人審批嚴禁進行過夜實驗。
第十四條 重要節假日及特殊時間節點對實驗室實行運行申報備案製度🏯。
第三章 水電氣及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嚴格執行學校《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和《用房安全管理規定》🙎🏻,未經院級單位安全責任人與職能沐鸣的批準🙋♂️,不得安裝使用火爐𓀑、燃氣爐🤾🏻♀️、開式電爐、電取暖器和大功率的電加熱器💁🏽,不得私拉私接電線🧔♂️。普通實驗樓內禁止做高壓實驗🧛🏻♂️。
第十六條 各類實驗室的結構和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實驗室需要安裝水龍頭和電源插座時,應報院級單位安全責任人與後勤保障處審核同意後,由專門技術操作人員實施。安裝燃氣管道應報院級單位安全責任人🧑💼、安全環保辦公室👨🏭、後勤保障處審核同意後由燃氣公司操作。電線鋪設和電器設備安裝必須符合《低壓用戶電氣裝置規程》和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由電工規範施工。禁火場所動用明火㊙️,需報保衛處批準,待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實驗室裝修或改變用途的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須向保衛處申報消防審核❣️,經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 金屬焊接、電工、壓力容器作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駕駛等特殊工種🏯,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操作,並及時在安全環保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實驗室原則上除使用電冰箱外,其他儀器設備在通電或通水時應有人值班管理🙇🏻♀️。人一旦離開則應及時切斷電源和水源。
第十九條 加強冰箱使用管理,確保安全🧜🏿。非防爆電冰箱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低沸點🥲、強腐蝕等化學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質相互抵觸的化學品和私人物品🤵🏽♀️。
第二十條 實驗一旦結束,要收拾好各類試劑🛎、器材🦏、工具和圖書資料😠,試劑要放回藥品櫃(不得存放在通風櫥內)🥨,清理好場地,切斷電源🕓,熄滅火種🫑,關好水🫃🏻、燃氣龍頭及門窗後,方可離開。實驗室每天下班後要進行安全檢查,拉閘斷電🧑🏼✈️、關閉水源、關窗鎖門🥀。不準把實驗室鑰匙交給本科學生。
第四章 化學危險品安全
第二十一條 化學危險品的采購🧏🏿♀️、提運🏄🏽♂️、儲藏、保管和使用應嚴格遵守學校《化學危險品管理辦法》🧝🏼♂️。
第五章 貴重物品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稀有金屬👩💼、貴重物品要登記註冊,落實安全防盜措施📧,在使用過程中要堅持收、發、領🕵🏼♂️🧚🏽♂️、退製度。
第二十三條 領用貴重金屬材料必須由兩人同時領用,用後廢渣☁️、廢料要按規定妥善回收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機密文件、圖紙、重要科研資料🧝🏿♿,要確定專人負責🥳,嚴格登記、保密、傳遞使用手續。
第六章 壓力容器安全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及年度安全檢查,其安全附件也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凡未經安全檢測,未取得安全合格證的(含新購置的壓力容器)不能投入使用🦣。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過程中明確操作要求👧🏻,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與操作責任製🎧。製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並加強日常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的操作必須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不得違規操作。
第二十七條 若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現象時🧝🏽,應馬上停止操作並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種氣體鋼瓶的使用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 每個氣體鋼瓶應有完整標簽☘️,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防止暴曬,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5.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於 0.05MPa🧑🏻🏭;
6. 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於 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7.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8.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佩戴好瓶帽,使用專用鋼瓶搬運工具,並按規定固定,輕裝輕卸🪛,嚴禁敲擊🔒👳🏼♂️、碰撞;
9. 鋼瓶周圍嚴禁明火與產生電火花的電器,不準使用各類加熱器;
10. 氧氣瓶禁油🍓,各類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鋼瓶要關緊閥門,防止泄漏🤹♀️;
11. 各類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鋼瓶要定室定點使用,不準擅自更改存放地點;並且同一現場、同種氣體鋼瓶不得超過兩瓶;
12. 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類鋼瓶的申領⚙️、保管和使用🏌🏻♀️;
13. 學校統一購置和管理各類鋼瓶⛹🏽♂️,其使用單位及使用人🚶➡️,必須嚴格按氣體鋼瓶的安全管理規範執行👷🏻♀️,自行負責鋼瓶使用後的最終無害化安全處置。
第七章 儀器設備安全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應按技術要求合理調試和使用☠️。嚴格按有關技術資料(或使用說明書)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實驗室內的儀器設備應備原配插頭、插座。安裝調試時應檢查其規格🧑🏻🔬✒️、質量及連接情況🤽🏼🥰,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更換或改正。
第三十一條 儀器設備在安裝完畢擬通電之前👰🏿♀️🦸🏽♀️,需兩人以上再次嚴格對照說明書⏲,確認無誤才能通電🧜♂️,並做好記錄以備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大型貴重儀器及特種危險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專管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並保持相對穩定,專管人員要建立與完善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製度🙇🏿♂️,並承擔相應的安全職責。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內的烘箱🐇、冰箱、電爐僅用作教學科研🐽,不得挪作他用。烘箱、電爐要嚴格按其說明書及製度使用操作🏚,且在使用過程中使用人不準離開🧺。
第三十四條 烘箱🛣、冰箱👩👦👦、電爐等電器設備周圍不得堆放化學危險品及易燃物。應保持通道暢通,一旦發生事故立即切斷電源,並采取相應措施🛒,抑製事故擴散,並及時向有關沐鸣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不準使用私人生活的加熱裝置🩵,也不準將實驗室加熱裝置用於私人生活。因實驗需要必須使用開式電爐的,需院級單位安全責任人批準並到保衛處備案。準用的各類電爐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八章 輻射安全
第三十六條 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在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源儀表、射線裝置前必須向安全環保辦公室進行申報,並在安全環保辦公室指導下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取得環保沐鸣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接受相關沐鸣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 放射性實驗室(含放射性工作場所,下同)要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實驗室的輻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實驗室必須製定嚴格的管理製度和詳細的儀器設備操作規程😵💫👂🏻,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對儀器設備進行操作🧞。
第三十九條 加強放射性實驗室的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入口處必須張貼醒目的放射性危險標誌或者顯示工作信號;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場所要安裝相應的監控設備和報警裝置。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與保管必須雙人雙鎖,做好出入庫及使用記錄,確保帳物相符。
第四十條 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必須由環保沐鸣認可的有資質的公司進行統一處理♍️。
第四十一條 放射性場所的工作人員需定期參加環保沐鸣開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
第四十二條 各輻射利用單位必須加強輻射安全管理🙋🧚🏿,不斷完善輻射安全和防護製度🥙✈️。定期做好工作區域和環境輻射水平測量工作,做好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包括年檢👎🏼、半年檢🧈、月檢),檢查及維護中的記錄應加以規範(包括內容、方法、檢測人、狀態)🦓,應急預案應及時更新信息☠️,規範各類資料的歸檔工作(環境監測、個人劑量監測、人員培訓、水質監測、放射源臺賬等)。
第四十三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製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並將年度評估報告於次年年初上報安全辦。
第九章 生物安全
第四十四條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實驗動植物,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內實驗室進行相關實驗。
第四十五條 學校成立生物安全委員會,相關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應嚴格遵守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章 實驗室環保
第四十六條 各實驗室要高度重視環保工作,進行的各項實驗要嚴格遵守學校《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保障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根據“誰汙染🚵🏼、誰治理”原則做好“三廢”處理🍞,對在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液嚴格按照學校《實驗室廢液收集細則》收集處理🙁。
第十一章 實驗室搬遷、調整安全與環保
第四十七條 各實驗室在搬遷🎢、調整或涉及人員離校過程中🦢,必須遵從“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主體責任,保證安全、文明搬遷。杜絕各類安全隱患👐🏻,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第四十八條 搬遷🧀🧝🏽♀️、調整過程中涉及鋼瓶📸、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必須歸屬明確、責任到人。
第四十九條 搬遷👞、調整過程中涉及化學品🏭,尤其危險化學品除註意安全遷移外,不得隨意丟棄、遺留🔌。處置廢棄化學品必須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嚴禁亂丟➡️、亂倒廢棄化學品或遺留不管🚸。
第五十條 搬遷、調整過程中難以及時處置的廢棄化學品,可以組織學科內專家協同處理,也可請職能沐鸣協調送市內有專業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理,費用自理。
第五十一條 人員離校必須及時做好設備交接工作,及時處置遺留廢棄化學品,做到文明離校。
第十二章 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實驗室如發生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減少損失💢;發生被盜、火災、中毒🎡、人身重大傷害😘、汙染、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設備損壞等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按規定立即上報,並積極配合調查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保衛處、安全辦等有關沐鸣對安全事故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做出處理意見,提出追究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責任事故單位的初步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做出處理決定。對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影響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員和學院主管領導責任,如學院責任不明確,將追究學院第一責任人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及責任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或接到舉報得以核實,對違反本規定的實驗室或個人,情節較輕的令其限期整改,同一實驗室相同情節2次被責令整改,或情節較重(詳見附件2),將給予實驗室安全警告🧙🏻♂️。一年內🫃🏿👍,累計被2次安全警告者,對實驗室實施封門至少1周🥉,直至整改完成🙇♀️、驗收合格🧜🏻♂️,對導師進行通報批評𓀁;累計被3次安全警告者,由科研院、研究生院暫停該實驗室負責人和導師的科研項目申請及研究生招生資格1年,直至整改合格。
第五十五條 學生違反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學校要按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後果導致傷害自行承擔責任,如對他人造成傷害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的,交由司法沐鸣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做出處理決定後,應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事故處理結果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及時通知事故責任人。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在接到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工會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於在實驗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認真履行職責,未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措施補救😛、排除險情,避免傷亡事故發生或使國家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事故發生時,在確保自身安全下奮力搶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學院🧏♀️、系所、中心應根據國家、地方的有關規定及本條例🏉,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相應的管理具體辦法,並定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學校《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規定》(校實〔2007〕3號)、《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的補充規定》(校實〔2013〕6號)、《實驗室臨時工作人員安全管理條例》(校實〔2009〕5號)和《關於加強研究生實驗工作安全管理的若幹補充規定》(校通字〔2000〕第19號)同時廢止。以往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學校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沐鸣平台“三級安全教育”卡
2. 實驗室違規較重情節
附件1
沐鸣平台“三級安全教育”卡
學院: 實驗室🪆:
姓名 | | 性別 | | 編號 | (學號👨🏻、工號或臨時登記號) |
學歷 | | 單位或班級 | |
指導老師 | | 校安全教育證號 | |
學院安全教育內容 | 1、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學校🦺、學院安全工作各項規章製度。 3、本學院安全工作及實驗室特點♥️。 4、一般、消防知識。 5👆🏽、學院(學校)安全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 教育者簽名🐦🔥: 被教育者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實驗室安全教育內容 | 1🕣🍑、本專業實驗室環境安全🗝、設備性能特點🥦。 2、本專業實驗室安全管理各項規章製度。 3🌻、本專業實驗室安全防護💆🏼♂️、滅火器材等配備情況,使用註意事項及安全防護職責範圍 教育者簽名: 被教育者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指導老師安全教育內容 | 1、課題研究內容所涉及到安全知識、安全操作規程。 2、實驗過程中所使用的設備🕴、裝置安全防護要求,實驗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及註意事項🐓。 3★、新項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安全實驗知識及個人防護措施。 教育者簽名👩🏽🔬: 被教育者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教育考核時間 | | 考核成績 | | 考核負責人簽名 |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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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備註欄填寫調崗後教育、事故記錄或獎懲記錄;本卡可根據“校安全教育證號”從學校“安全教育考試網”直接打印。
附件2
實驗室違規較重情節
序號 | 內容 |
1 | 基礎安全違規行為 |
1.1 | 未落實實驗室安全環保責任人 |
1.2 | 實驗室衛生狀況不佳影響實驗室安全 |
1.3 | 未落實用房負責人 |
1.4 | 在實驗樓內停放自行車🪽、助動車🧏🏽♂️,造成消防通道堵塞 |
1.5 | 穿露趾鞋或暴露腳背的鞋、短褲✴️、裙子進入實驗室👨🏿,披著長頭發未束起 |
1.6 | 未按要求規範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實驗防護衣、防護眼鏡、手套等) |
1.7 | 將飲料、食品帶入實驗室 |
1.8 | 在實驗室內使用明火類電暖器 |
1.9 | 電吹風使用完畢未及時拔掉電源 |
1.10 | 違規購買國家管控化學品、生物製品等 |
1.11 | 使用燃氣時未使用專用燃氣管、燃氣管兩端未有效緊固 |
1.12 | 單人進行實驗 |
1.13 | 其他造成實驗室嚴重安全隱患的違規行為 |
2 | 化學品安全違規行為 |
2.1 | 易製毒⏳、易製爆等國家管控化學品使用、暫存不規範 |
2.2 | 將實驗室用品帶出規定使用區域💦,增加交叉汙染風險的 |
2.3 | 在非防爆冰箱內存放低閃點易燃易爆化學品的 |
2.4 | 將實驗廢棄物隨意丟棄在生活垃圾桶 |
2.5 | 化學品試劑無標簽或標簽模糊 |
2.6 | 實驗室存放超量化學品 |
2.7 | 未配備使用化學品的MSDS和SOP的 |
2.8 | 其他違反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行為 |
3 | 電氣安全違規行為 |
3.1 | 使用與實驗室電氣線路不匹配的用電器 |
3.2 | 電源線、插頭、插座老化未及時更換的 |
3.3 | 烘箱、馬弗爐及其烘箱周圍堆放易燃物👨🏻🦱、可燃物的 |
3.4 | 用電器💸、插座使用不規範的 |
3.5 | 私拉電線 |
3.6 | 其他造成實驗室嚴重安全隱患的電氣安全違規行為 |
4 | 特種設備安全違規行為 |
4.1 | 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未按要求備案🤰🏽、年檢的 |
4.2 | 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管理不規範的 |
4.3 | 氣體鋼瓶未固定或未放入氣瓶櫃中,氣體鋼瓶沒有清晰標簽 |
4.4 | 氣體鋼瓶靠近烘箱👶🏽🏢、電爐等熱源 |
4.5 | 氣體鋼瓶橫放使用 |
4.6 | 私自購買🏄🏼♀️、運輸、充裝氣體鋼瓶 |
4.7 | 將氣體鋼瓶內的氣體用盡🏊🏿,不留余氣 |
4.8 | 可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混放在同一間實驗室 |
4.9 | 使用、放置可燃氣體氣瓶的實驗室門外無警示標誌 |
4.10 | 其他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行為 |
5 | 其他影響實驗室安全的違規行為 |